同居四天后分手,男子要求女方退还“三金”和彩礼 法院:全部退回

同居四天后分手,男子要求女方退还“三金”和彩礼 法院:全部退回

#同居四天后分手 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#1月9日,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。一男一女通过网恋平台认识。见面后,他们开始同居,谈婚论嫁。同居四天后,男方提出分手,要求女方返还三金和彩礼。女方认为,三金和现金都是夫妻关系期间送给男方的礼物,不应该偿还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,判决将女子全部返还。

2022年7月底,王先生和李女士通过网恋平台认识。后两人互加了微信好友。2022年7月31日,两人相遇。因为聊天投机,他们开始同居,谈婚论嫁。同居期间,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多克三金,并通过支付宝转账1万元给她。

2022年8月3日,王先生提出分手。分手后,两人为了三金和钱发生了争执。2022年11月,王先生起诉李女士,称其以结婚为目的与李女士相识。按照民间习俗,给女方的三金和钱,双方已经不可能缔结婚姻,要求李女士返还三金和钱。

被告辩称,三金和现金是与原告相恋期间送给原告的礼物,不应偿还。它被迫与原告分手。本案不属于附条件赠与,三金也不是彩礼,不应返还。

2022年12月6日,魏都区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向原告王先生返还1万元,向原告返还同等价格的70余克三金。彩礼一般是指一方及其家庭支付给另一方及其家庭的大量财物,根据当地习俗,彩礼与缔结婚姻关系密切。本案中,原告支付给被告的三金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,是彩礼的一种。双方分手后,未达到结婚条件时,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。

关于原告要求返还的1万元,被告辩称该1万元已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,不予返还。考虑到原被告仅相处4天,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,1万元数额较大,且与支付三金发生在同一天。可以推断其具有彩礼性质,应该是附条件赠与。不符合缔结婚姻条件的,赠与人应当返还。因此,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的请求,法律上是支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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